一是機構編制管理體制和權限的規定
國務院各部、各委員會的設立、撤銷或者合并,經總理提出,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;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,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。
二是機構設置的規定
1. 國務院由總理、副總理、國務委員、各部部長、各委員會主任、審計長、秘書長組成。
2. 國務院設立辦公廳,由秘書長領導。
3. 國務院可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的原則,設立若干直屬機構主管各項專門業務,設立若干辦事機構協助總理辦理專門事務。
三是人員編制的規定
各部設部長一人,副部長二至四人。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,副主任二至四人,委員五至十人。各部、各委員會實行部長、主任負責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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